黄某系林某(女,被继承人)亲生儿子,但黄某年幼时母亲林某与父亲黄大成离异,黄某随父亲生活。林某改嫁后生的一子,但该子成年后不久因故去世。后林某的现任丈夫去世,留下几套房产和银行存款。林某除了黄某外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,但林某妹妹、弟弟十分眼馋林某财产,几次要求将房子低价卖给他们,但林某没有答应。后林某因病去世,没有留下遗嘱。黄某在母亲住院期间尽孝,但财产尽数掌握在被继承人弟弟、妹妹手中,不肯留给黄某继承。黄某将母亲弟弟、妹妹等人起诉至法院,要求继承母亲遗产。被告等人以黄某未抚养林某、是个不孝子,并在老家要求村民联名签名要求剥夺黄某继承权。
本代理人认为黄某是被继承人世上唯一的后代,仅存的唯一直系血亲,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,这一点谁也不能否认。黄某没有殴打、虐待林某等行为,没有丧失继承权、没有声称放弃继承权。被告林美丽、林美伍是被继承人旁系血亲,是第二顺序继承人,其继承顺序排在黄某之后。被告林江花系被继承人侄女,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,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,其父亲仍然健在且参与诉讼,与被继承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,依法不能继承,也不能分得遗产。此外,被继承人留存债权5万元也应为黄某继承。
一审法院判决黄某继承林某名下房产、银行存款及5万元债权,被告等人不服上诉,后再终审法院判决前撤诉。黄某虽然没有直接掌管母亲财产,但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。